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,促进全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,近日,江西省财政厅、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修订了《江西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、改善办学条件、凝练办学特色、提升办学水平。
《办法》明确,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扶持对象为民办高校(含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、高等职业学校)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、普通高级中学。 其中:民办高校应符合在校生规模2000人以上、自有实训基地、无违法违规情况等条件,同时综合考虑办学规模、办学条件、办学行为、办学水平、年检结果等因素;民办中职及高中应符合民办中职在校生规模1200人以上、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(区)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合格、民办中职及高中学校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,同时综合考虑办学规模、办学行为、年检结果等因素。
《办法》规定,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、师资队伍建设、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(群)建设、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、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购置、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。按照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 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、其他债务及利息,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人员经费支出,不得用于支付罚款、捐赠、赞助、对外投资,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开支等支出。
《办法》要求,各级财政、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。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,或骗取、挤占、挪用资金的行为,以及其他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、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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